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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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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體制機制的意見,防范違法犯罪分子利用復雜的股權、控制權等關系掩飾、隱瞞真實身份、資金性質或者交易目的、性質,提高受益所有人信息透明度,規范反洗錢義務機構(以下簡稱義務機構)開展非自然人客戶的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現就義務機構執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有關工作的通知》(銀發〔2017〕235號)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應當遵循以下主要原則:

          (一)勤勉盡責。義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具備反洗錢有效履職所必需的合規能力、風險意識和職業操守,按照規定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識別、核實以及相關信息、數據或者資料的收集、登記、保存等工作,完整保存能夠證明義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勤勉盡責的工作記錄以及有關信息、數據或者資料。

          (二)風險為本。義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落實風險為本方法,綜合分析、合理判斷非自然人客戶及其業務存在的洗錢、恐怖融資風險,對不同風險的非自然人客戶采取差別化的風險控制措施,對風險較高的非自然人客戶采取更為嚴格的強化措施開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

          (三)實質重于形式。義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將了解并確定最終控制非自然人客戶及交易過程或者最終享有交易利益的自然人作為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的目標,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方法,對非自然人客戶的股權、控制權結構以及財務決策、人事任免、經營管理等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二、義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并有效實施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制度。

          (一)將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的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作為完整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制度一項重要內容,并在實施過程中不斷完善。根據非自然人客戶風險狀況和本機構合規管理需要,可以執行比監管規定更為嚴格的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標準。

          (二)在與非自然人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時以及業務關系存續期間,按照規定應當開展客戶身份識別的,義務機構應當同時開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

          在與非自然人客戶業務關系存續期間,義務機構采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或者重新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同時開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確保受益所有人信息完整性、準確性和時效性。

          (三)加強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與客戶分類管理、交易監測分析、反洗錢名單監控等工作的有效銜接。開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發現股權或者控制權復雜等高風險情形的,應當及時主動調整客戶洗錢風險等級,提高交易監測分析的頻率和強度;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受益所有人與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相關的,應當按規定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三、義務機構應當根據非自然人客戶的法律形態和實際情況,逐層深入并判定受益所有人。按照規定開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的,每個非自然人客戶至少有一名受益所有人。

          (一)公司:對公司實施最終控制不限于直接或間接擁有超過25%(含,下同)公司股權或者表決權,還包括其他可以對公司的決策、經營、管理形成有效控制或者實際影響的任何形式。

          1.直接或者間接擁有超過25%公司股權或者表決權的自然人是判定公司受益所有人的基本方法。需要計算間接擁有股權或者表決權的,按照股權和表決權孰高原則,將公司股權層級及各層級實際占有的股權或者表決權比例相乘求和計算。

          2.如果未識別出直接或者間接擁有超過25%公司股權或者表決權的自然人,或者對滿足前述標準的自然人是否為受益所有人存疑的,應當考慮將通過人事、財務等方式對公司進行控制的自然人判定為受益所有人,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者間接決定董事會多數成員的任免;決定公司重大經營、管理決策的制定或者執行;決定公司的財務預算、人事任免、投融資、擔保、兼并重組;長期實際支配使用公司重大資產或者巨額資金等。

          3.如果不存在通過人事、財務等方式對公司進行控制的自然人的,應當考慮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判定為受益所有人。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將高級管理人員判定為受益所有人存疑的,應當考慮將高級管理人員之外的對公司形成有效控制或者實際影響的其他自然人判定為受益所有人。

          (二)合伙企業:擁有超過25%合伙權益的自然人是判定合伙企業受益所有人的基本方法。不存在擁有超過25%合伙權益的自然人的,義務機構可以參照公司受益所有人標準判定合伙企業的受益所有人。采取上述措施仍無法判定合伙企業受益所有人的,義務機構至少應當將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或者合伙事務執行人判定為受益所有人。

          (三)信托:義務機構應當將對信托實施最終有效控制、最終享有信托權益的自然人判定為受益所有人,包括但不限于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為非自然人的,義務機構應當逐層深入,追溯到對信托實施最終有效控制、最終享有信托權益的自然人,并將其判定為受益所有人。設立信托時或者信托存續期間,受益人為符合一定條件的不特定自然人的,可以在受益人確定后,再將受益人判定為受益所有人。

          (四)基金:擁有超過25%權益份額的自然人是判定基金受益所有人的基本方法。不存在擁有超過25%權益份額的自然人的,義務機構可以將基金經理或者直接操作管理基金的自然人判定為受益所有人。基金尚未完成募集,暫時無法確定權益份額的,義務機構可以暫時將基金經理或者直接操作管理基金的自然人判定為受益所有人;基金完成募集后,義務機構應當及時按照規定標準判定受益所有人。

          (五)其他:對規定情形之外的其他類型的機構、組織,義務機構可以參照公司受益所有人的判定標準執行;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涉及理財產品、定向資產管理計劃、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員工持股計劃等未單獨列舉的情形的,義務機構可以參照基金受益所有人判定標準執行;無法參照執行的,義務機構可以將其主要負責人、主要管理人或者主要發起人等判定為受益所有人。

          四、義務機構應當根據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在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中分別采取強化、簡化或者豁免等措施,建立或者維持與本機構風險管理能力相適應的業務關系。

          (一)受益所有人涉及外國政要的,義務機構與非自然人客戶建立或者維持業務關系前應當經高級管理層批準或者授權,進一步深入了解客戶財產和資金來源,并在業務關系存續期間提高交易監測分析的頻率和強度。

          (二)外國政要、國際組織高級管理人員等特定自然人既包括外國政要、國際組織高級管理人員,也包括其父母、配偶、子女等近親親屬,以及義務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通過工作、生活等產生共同利益關系的其他自然人。

          (三)非自然人客戶的股權或者控制權結構異常復雜,存在多層嵌套、交叉持股、關聯交易、循環出資、家族控制等復雜關系的,受益所有人來自洗錢和恐怖融資高風險國家或者地區等情形,或者受益所有人信息不完整或無法完成核實的,義務機構應當綜合考慮成本收益、合規控制、風險管理、國別制裁等因素,決定是否與其建立或者維持業務關系。

          決定與上述非自然人客戶建立或者維持業務關系的,義務機構應當采取調高客戶風險等級、加強資金交易監測分析、獲取高級管理層批準等嚴格的風險管理措施。無法進行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或者經評估超過本機構風險管理能力的,不得與其建立或者維持業務關系,并應當考慮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四)在洗錢與恐怖融資風險得到有效管理的前提下,例如非自然人客戶為股權結構或者控制權簡單的公司,為避免妨礙或者影響正常交易,義務機構可以在與非自然人客戶建立業務關系后,盡快完成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

          (五)義務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有關工作的通知》相關規定,嚴格判斷非自然人客戶是否屬于簡化或者豁免受益所有人識別的范疇。無法做出準確判斷的,義務機構不得簡化或者豁免受益所有人識別;非自然人客戶出現高風險情形的,不得簡化或者豁免受益所有人識別。

          五、義務機構應當積極主動開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履行受益所有人識別義務。

          (一)義務機構按照規定負有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應當積極開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涉及不同義務機構的,義務機構之間應當就相關信息的提供、核實等提供必要協助或者做出事先約定。

          (二)義務機構可以委托符合規定的第三方機構開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但應當通過書面形式確定雙方的反洗錢職責。委托符合規定的第三方開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的,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的最終責任由該義務機構承擔。

          (三)發行信托、基金、理財、資產管理計劃等需要開立賬戶的,發行機構應當向開立賬戶的義務機構披露受益所有人信息,開立賬戶的義務機構可以采信發行機構提供的受益所有人信息。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受益所有人信息有誤的,開立賬戶的義務機構應當自行獨立開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

          六、義務機構應當充分利用從可靠途徑、以可靠方式獲取的信息、數據或者資料識別和核實受益所有人信息。

          (一)政府主管部門、非自然人客戶以及有關自然人依法應當提供、披露的法定信息、數據或者資料,是義務機構開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的重要基礎。上述法定信息、數據或者資料可以獨立作為識別、核實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證明材料。

          詢問非自然人客戶、要求非自然人客戶提供證明材料、收集權威媒體報道、委托商業機構調查等方式只能作為識別、核實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輔助手段,獲取的非法定信息、數據或者資料不得獨立作為識別、核實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證明材料。

          (二)義務機構應當根據非自然人客戶的法律形態,確定了解、收集并妥善保存與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有關的信息、數據或者資料的具體范圍,并對其采取規定的保密措施。

          七、義務機構應當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排查、清理異常賬戶、休眠賬戶、非實名賬戶等,按時完成存量客戶的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存量客戶是指2017年10月20日之前建立業務關系,且截至2018年6月30日業務關系仍然正常存續的非自然人客戶。受益所有人登記查詢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通知之前發布的規范性文件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義務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