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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違法違規典型案例——非法集資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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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集資分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四個條件: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是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是向社會公眾即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區別主要在于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集資詐騙罪是行為人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意圖永久非法占有社會不特定對象的資金,具有非法占用的主觀故意。

          現實中,“私募基金”與非法集資往往只有一步之遙……

           

          案例拉大旗 掛羊頭 賣狗肉

          ——辨真偽、識風險,遠離非法集資陷阱

           

          近年來,我國私募基金行業的發展對服務國家實體經濟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于行業起步較晚,發展不均衡,良莠不齊,一些“掛羊頭、賣狗肉”的“偽私募”隱藏其中,假借私募基金名義,行非法集資之實,具較強欺騙性和隱蔽性,如果投資者警惕性不夠,極易掉入此類陷阱。

          M公司及其關聯私募機構雖然注冊地位于a市,但主要經營地點和總部實際位于b市,并在經濟發達的c、d等市設立分公司,從事產品宣傳推介和募資活動,投資者群體也主要集中在b、c、d等市,由b市總部對各分公司的資金、財務、合同進行管理控制。公司成立以來,實際控制人等核心團隊以收購和新設公司的方式,實際控制多家公司,以投資這些公司股權的名義設立私募基金募資,待資金到位后迅速轉出至M公司控制的資金池內挪作他用,僅有少部分資金投向合同約定的標的項目。募集過程中,公司夸大投資收益、誤導保本保息,投資金額越大,承諾收益越高,還假借與政府要員關系大肆宣傳,吸引投資者尤其是自然人投資者大量涌入。通過該種運作模式,M公司及其關聯私募機構共發行私募基金百余只,募集資金數十億元,主要用于還本付息、維持高成本運營、核心團隊成員揮霍等,最終公司實際控制人自覺難以收場,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目前,公安機關已對M公司相關案件進行立案調查,主要涉案人員已被刑事拘留。截至案發,公司尚有巨額資金缺口,多只基金到期無法兌付,近千名投資者遭受了本金、利息無法償付的巨額損失。

          湖南N私募機構發行多只契約型基金產品,均未到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每只基金產品有6個月、9個月、12個月、18個月、24個月等多種投資期限供投資者選擇,時間短的對外宣稱為“體驗型”產品,投資金額一般10萬起,有的甚至最低只需5萬元,遠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100萬元投資門檻。此外,基金沒有固定的募集賬戶,而是通過自然人賬戶、POS機刷卡方式募集。該機構通過微信公眾號、公司APP等形式,公開宣傳基金產品,尤其是未備案的基金產品。通過多處設立分公司、招募大量客戶經理營銷、發放宣傳單等方式,大肆拓展所謂的“私募基金”業務,向投資者承諾最低收益,同時約定每月、每季或者每半年返還固定收益,年化收益率一般12%左右,投資金額不同,約定的收益也會有所不同。該機構目前已被監管部門采取行政監管措施并以涉嫌非法集資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處置。

          都說私募基金與非法集資只有一步之遙,但細致分析二者有明顯區別,非法集資的偽私募往往具有明顯的未登記備案、公開宣傳、向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保本保收益等特征。投資者需要煉就“火眼金睛”,做到明規則,識風險,辨真偽,不參與,敢揭發。

          一、是否低于投資門檻。《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得低于100萬元”,對于低于此限額銷售的所謂私募基金,投資者要堅決拒絕。

          二、是否公開募集。私募基金只能向特定對象募集,不得公開宣稱,打廣告,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如某機構采取上述途徑或其他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和推介基金產品,投資者要予以高度警惕。

          三、是否承諾保本保收益。任何投資都是有風險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是背離私募投資基金本質的。“天上不會掉餡餅”,對“高額回報”的投資項目,投資者要冷靜分析,避免上當受騙。

          四、是否登記備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基金產品應當在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投資者可以通過基金業協會官網查詢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機構信息,對于未登記備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基金產品,要堅決遠離。

           


          案例10  透過私募的“美麗外衣”看清非法集資的本質

           

           近年來,打著“私募基金”的幌子進行非法集資的行為時有發生,不法分子騙取投資者錢財后,立刻揮霍一空或者攜款逃跑,給投資者帶來慘重的損失。

           2016年,監管部門在私募基金網絡排查中發現,X系投資運營“X系股權投資”網站,在網站公開發布了私募基金產品預期年化收益率和申購預約按鈕等基金產品宣傳和募集信息,涉嫌以私募基金名義從事非法集資活動。根據該線索,監管部門立即啟動現場檢查程序,發現X系投資所管理的某一只基金投資者人數超過1200人,另一支基金投資者人數超過300人。其中第一只基金募集賬戶中有700多筆約2500萬元的轉賬來自個人賬戶,涉及人數近600人,且募集賬戶收到的轉賬金額近87%在10萬元以下,其中1萬元、2萬元的較為普遍。監管部門對X系投資及時采取監管措施,并與公安部門、工商管理部門、當地街道辦,聯合行動控制其經營活動,逐步縮小涉案資金規模,將渉眾風險降低到最低水平。目前,X系投資涉嫌非法集資已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018年,廣東中證投資者服務與糾紛調解中心收到多份廣州Y投關于產品延期兌付的投訴,監管部門以此為風險線索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中,該機構僅提供其在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的基金產品資料,稱沒有發行其他任何產品,也沒有兼營其他非私募基金業務。但檢查人員關注到該公司在繁華地段租用整整一層辦公樓,通過查詢工商登記信息和詢問公司負責人,該公司在該辦公地址租用3年以上,僅租金成本每年就要上百萬元,而其備案的基金規模僅僅300萬元,基金管理規模明顯不足以覆蓋經營成本,有存在開展其他業務或存在未備案基金的重大嫌疑,檢查人員現場發現公司與廣播電臺合作宣傳的記錄及20多本基金合同,一共涉及兩只未備案基金。根據現場獲取的資料,再調取基金合同中載明的募集賬戶流水,發現該公司至少向120名以上不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經現場檢查核實,公司公開宣傳,承諾保本保收益,向不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未實際用于對外投資,而是將資金用于支付房租等日常經營、拖延兌付投資者資金等行為。在對公司負責人監管詢問后得知,公司背后實際控制人有非法集資前科。監管部門及時采取了監管措施,責令公司清退非法募集資金。目前,公安機關已對廣州Y投涉嫌非法集資立案偵查。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非法集資并非“難懂”的專業術語,也并非多么神秘的騙局,套路縱然花樣百出,其實均跳不出“公開宣傳”“承諾保本保收益”“向不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等三個最顯著的特征。希望投資者在選擇投資產品的過程中,可以看清非法集資的本質,遠離以“私募基金”名義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案例11  遠離“偽私募” 守住“錢袋子”

           

          S公司以從事私募基金投資為由,向群眾吸收資金,涉及人數眾多,集資金額巨大,是典型的以私募基金為名進行非法集資的違法違規行為。

          S公司是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S公司關聯機構L公司亦為登記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兩家公司共備案了數十只私募基金。監管部門檢查發現 S公司存在公開宣傳、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承諾最低收益等違法行為,非法集資特征明顯。

          一是打款人并非備案基金投資者。雖然給S公司打款的自然人都備注了購買私募基金產品,但均不是S公司在基金業協會產品備案中顯示的投資人。

          二是通過S公司賬戶匯集大量自然人資金。大量自然人直接打款到S公司賬戶,數額從數十萬元到數百萬元不等,打款的備注均為購買私募產品,匯集到的資金數額巨大。上述自然人直接打款到管理人自身的銀行帳戶而非托管券商開立的募集資金專戶,顯然不符合正常的私募基金購買方式。

          三是匯集資金去向不明。S公司賬戶匯集的資金,小部分被用做繳納物業水電等公司日常運行費用,其余大部分轉出到股東個人賬戶,被拆散成數千元一筆打往多個個人戶,或轉給關聯方、其他股東等,還有的用于購買汽車、房產等消費。

          在市場魚龍混雜的情況下,投資者必須“擦亮眼睛”,正確認識私募,準確定位自我,做到“三看三不”,增強風險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一要看人。購買私募基金產品前,通過基金業協會網站查詢了解私募機構。對私募機構執業能力的判斷不能僅僅依據辦公場所的裝修檔次及工作人員的著裝品質,要仔細了解高管人員的職業背景、學歷情況、從業經歷等信息,不要盲目地相信“有關系”“有資源”等毫無憑據的說辭。

          二要看產品。要自覺抵制“保本保收益”“高收益無風險”“快速致富”等噱頭誘惑,保持頭腦冷靜,多一分懷疑,少一分僥幸。如果私募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含有“定期付息、到期還本”等字眼,或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其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關聯方直接或間接承諾“保本保收益”,即提示這是一個違規產品,請勿購買。

          三是看合同。投資者看合同時,要重點關注合同中是否明確提示投資風險、投資范圍或投資標的,核實相關條款與宣傳推介內容是否一致,是否托管,是否約定糾紛解決途徑等。

          四是量力而行“不貪小利”。投資者要從自身實際出發,量力而行,對照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判斷自身是否能夠投資私募基金產品。在滿足合格投資者標準的前提下,再選擇與自己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產品。

          五是文件簽署“不走過場”。投資者應當認真對待有關個人投資者資格審查等適當性審查環節,充分認識風險揭示書、合格投資者承諾書、風險測評調查問卷等的重要性,認真審閱合同條款,而不是草草瀏覽文件、簡單簽字了事。

          六是投資前后“不做甩手掌柜”。投資者在了解自身情況的前提下,應充分了解所投產品,知道買的是誰的產品,與誰簽約,由誰管理,資金劃到何處,具體投向何方。發現管理人管理基金存在違法違規情況的,及時向監管部門反映;發現管理人涉嫌詐騙、非法集資等犯罪線索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