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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違法違規典型案例——“持牌金融機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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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法》明確對私募基金的監督管理不設行政許可,實施備案制,由行業協會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對私募基金備案。但,你真的了解登記備案嗎?

            案例1 “登記備案”那些不得不說的事兒

          當前,不法分子利用部分私募基金投資者不能正確區分“登記備案”與“行政許可”的區別,通過在基金業協會登記并備案少量產品或虛報信息騙取登記備案,以此為幌子,向投資者鼓吹屬于持牌金融機構,虛構項目誘騙投資者,大量募集資金后挪為己用,給社會造成極大危害。

          在深圳,2016年底,監管部門陸續收到對A公司的舉報,涉及該公司6只產品、30余名投資人,金額合計1090萬。監管核查發現A公司在基金業協會備案4只產品,但舉報人購買的私募基金產品均為未備案產品。對此,監管部門立即開展深入核查,發現公司實際募集規模可能是其備案規模的80倍,立即向深圳公安部門進行了案件線索移送。A公司屬于典型的“備少募多”,利用登記備案不當增信從事違法犯罪行為。

          在四川,不法分子手段更加惡劣。B公司在其管理的a私募基金3名投資者投資款未實際出資或僅部分出資的情況下,通過偽造銀行繳款憑證,作為上述3名投資者足額繳納出資的依據,上傳至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信息系統,騙取完成基金備案。B公司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動機不純,偽造金融票據,欺騙監管部門,逃避監管,為公司借私募基金名義募集資金、挪用侵占基金財產提供便利。

          在云南,C公司在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成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備案一只數百萬元規模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產品。該私募機構取得《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明》和《私募投資基金備案證明》后,將其放大后擺放在公司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多次用于公開宣傳和推介,并聲稱C公司是經過審批的私募基金機構。

          現實中,一些動機不純的私募機構往往通過虛報信息騙取登記備案、先備后募、備少募多等各種手段,利用投資者對“登記備案”法律屬性的誤解,不當增信,達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極具欺騙性。

          因此,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要切記:多一分學習,多一分保障,做到明規則、識風險。關于“登記備案”,你至少應該了解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登記備案”不是“行政審批”,管理人宣傳私募機構是證監會或基金業協會批準的正規持牌金融機構,私募基金是經過審批的投資產品,屬于誤導投資者,莫輕信。

          二是私募基金登記備案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投資者的認識偏差,宣傳中將登記備案等同于行政審批,利用備案信息自我增信是對監管部門的變相“綁架”,是對投資者的嚴重誤導。

          三是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均應當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均應當向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投資者要及時登錄基金業協會網站(www.amac.org.cn)查詢所購買的私募基金的備案情況,核實信息是否準確一致。否則,應及時向基金業協會或監管部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