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指導義務機構準確理解、有效執行《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令[2016]第3號發布, 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進一步提高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的有效性,中央人民銀行就義務機構執行《管理辦法》的履職要求發布通知。以下為通知全文: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有關執行要求的通知
(銀發[2017]99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中國銀聯,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城市商業銀行資金清算中心:
為指導義務機構準確理解、有效執行《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令[2016]第3號發布, 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進一步提高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的有效性,現就義務機構執行《管理辦法》的履職要求通知如下:
一、關于新增義務機構的履職要求
消費金融公司、貸款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等四類新增義務機構應當充分認識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對預防、打擊洗錢和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的重要意義,切實履行《管理辦法》規定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及時對本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做出安排,設立或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合規管理工作,配備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專業人員,加快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基礎制度、信息系統建設,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向公司注冊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出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主體資格申請;對執行《管理辦法》遇到的問題,應當及時與公司注冊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進行溝通。
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和保險經紀公司應當按照《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和保險經紀公司及其業務人員以現金方式收取保費的,應當及時將現金投保情況告知保險公司;收取客戶現金保費達到大額交易報告標準的,無論以何種方式與保險公司結算,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和保險經紀公司均應當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和保險經紀公司應當協助保險公司做好相關客戶身份識別工作,并將獲取的客戶身份信息資料完整、及時傳遞給保險公司。
二、關于大額交易報告的履職要求
義務機構應當根據業務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以客戶為交易監測單位,按照《管理辦法》及時、準確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一)客戶當日發生的交易同時涉及人民幣和外幣,且人民幣交易和外幣交易單邊累計金額均未達到大額交易報告標準的,義務機構應當分別以人民幣和美元折算,單邊累計計算本外幣交易金額,按照本外幣交易報告標準“孰低原則”,合并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客戶當日發生的交易同時涉及人民幣和外幣,且人民幣交易或外幣交易任一單邊累計金額達到大額交易報告標準的,義務機構應當合并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二)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款項劃轉,涉及非居民在境內開立的銀行賬戶,義務機構應當按照《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四款規定的標準,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三)《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其他的銀行賬戶”包括本行或他行的其他客戶的銀行賬戶;同一客戶在本行境外機構和他行的銀行賬戶。
(四)《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四款規定的“同業拆借”包括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同業存款、同業借款、買入返售(賣出回購) 等同業業務。
(五)對單客戶多銀行主輔賬戶劃轉、B股非銀證轉賬外幣資金進出,如未發現交易或行為異常的,證券公司可以不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三、關于可疑交易報告的履職要求
義務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內外部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變動情況,持續動態優化本機構的交易監測標準,強化異常交易人工分析的流程控制,依照“重質量、講實效”原則,審慎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并適時釆取合理的后續控制措施。
(一)義務機構應當按年度對交易監測標準進行定期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完善交易監測標準。在推出新產品或新業務之前,義務機構應當完成相關交易監測標準的評估、完善和上線運行工作。《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相關因素發生變化時,義務機構應當在發生變化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相關交易監測標準的評估、完善和上線運行工作。義務機構對交易監測標準的評估、完善等相關工作記錄至少應當完整保存5年。義務機構總部(總行、總公司,下同)制定交易監測標準,或者對交易監測標準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按照規定向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備。
(二)義務機構對原《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 2006]第2號發布)規定的異常交易標準進行評估后,認為符合本機構業務實際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需要的,仍可納入本機構的交易監測標準范圍,但應當加強對其實際運行效果的評估并及時完善相關交易監測標準。
(三)義務機構應當不斷完善可疑交易報告操作流程。對異常交易的分析,義務機構應當至少設置初審和復核兩個崗位;復核崗位應當逐份復核初審后擬上報的交易,并按合理比例對初審后排除的交易進行復核。擬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前,可疑交易報告應當經過義務機構總部的專門機構或總部指定的內部專門機構審定;完成審定的時間為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起算時間。義務機構應當在合理時限內完成相關交易的分析和審定,及時處理交易監測系統預警或人工發現的異常交易或行為。
(四)銀行卡清算機構、資金清算中心等從事清算業務的機構與直接參與者應當積極合作,加強信息溝通,按照相關規定及時開展交易監測、預警、分析、反饋等工作。
(五) 義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合理釆取內部盡職調查,回訪,實地查訪,向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稅務部門核實,向居委會、街道辦、村委會了解等措施,進一步審核客戶的身份、資金、資產和交易等相關信息,結合客戶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為特征開展交易監測分析,準確釆集、規范填寫可疑交易報告要素,并按照規定留存交易監測分析工作記錄,確??梢山灰讏蟾婀ぷ髀穆毲闆r的可追溯性。
(六)義務機構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后,應當對相關客戶、賬戶及交易進行持續監測,仍不能排除洗錢、恐怖融資或其他犯罪活動嫌疑,且經分析認為可疑特征沒有發生顯著變化的,應當自上一次提交可疑交易報告之日起每3個月提交一次接續報告。接續報告應當涵蓋3個月監測期內的新增可疑交易,并注明首次提交可疑交易報告號、報告緊急程度和追加次數。經分析認為可疑 特征發生顯著變化的,義務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新的可疑交易報告。
(七)對于可疑交易報告涉及的客戶或賬戶,義務機構應當適時釆取合理的后續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調高客戶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等級,以客戶為單位限制賬戶功能、調低交易限額等。后續控制措施的具體要求由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四、 關于涉恐名單監控的履職要求
義務機構對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開展實時監測,應當覆蓋義務機構的所有業務條線和業務環節。對《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可疑交易報告,義務機構應當立即提交,最遲不得超過業務發生后的24小時。
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調整的,義務機構應當立即針對本機構的所有客戶以及上溯三年內的交易啟動回溯性調查,并按照規定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對跨境交易和一次性交易等較高風險業務的回溯性調查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義務機構開展回溯性調查的相關工作記錄至少應當完整保存5年。
公安、外交等部門要求對有關組織、實體或個人釆取監控措施的,義務機構參照《管理辦法》及本通知的相關規定執行。
五、 關于完善內部管理措施的履職要求
義務機構應當強化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反洗錢履職責任,在總部或集團層面推動落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制度、流程、 系統建設等工作要求,切實保障相關人員、信息和技術等資源需求。
(一)義務機構總部應當加強對分支機構、附屬機構的監督管理,定期開展內部檢查或稽核審計,完善內部問責機制,加大問責力度,將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履職情況納入對分支機構、附屬機構及反洗錢相關人員的考核和責任追究范圍,對違規行為嚴格追究負責人、高級管理層、反洗錢主管部門、相關業務條線和具體經辦人員的相應責任。
(二) 義務機構應當根據交易監測分析工作機制、操作流程、工作量等因素科學配備反洗錢崗位人員,滿足監測分析人員充足性、專業性和穩定性等要求。義務機構總部或可疑交易集中處理中心應當配備專職的反洗錢崗位人員;分支機構應當根據業務實際和內部操作規程,配備專職或兼職反洗錢崗位人員。專職反洗錢崗位人員應至少具有三年以上金融從業經歷。
(三) 義務機構應當建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系統,并對系統功能進行持續優化。義務機構總部證明能夠通過人工等主要手段開展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分析工作的,經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同意后,義務機構總部可暫不建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系統。
(四) 金融控股集團公司應當在集團層面建立統一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制度,結合各專業公司的業務特點、產品 特點,探索以客戶為單位,建立適用于集團層面的可疑交易監測體系,以有效識別和應對跨市場、跨行業和跨機構的洗錢和恐怖 融資風險,防范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在不同專業公司間的傳遞。
請人民銀行上??偛?,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有 關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證券公司、 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 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
來源:中央人民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