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投資人
乙方: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甲方自愿申請乙方網上直銷貨幣基金T+0贖回服務,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友好協商,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定義
“貨幣基金T+0贖回”業務:是指投資者在業務開放時間,通過本公司網上直銷交易系統申請將其所持貨幣基金份額快速取現,本公司將投資者貨幣基金份額實時過戶到墊資機構實時贖回業務專用賬戶并提交贖回申請,墊資機構向投資者實時支付與其快速取現申請份額對應的款項。份額贖回確認后,對應贖回款用于歸還墊資機構的已墊付款。
第二條甲乙雙方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通過乙方網上直銷平臺申購的貨幣基金(即富錢包賬戶充值),可以享受乙方提供的貨幣基金T+0贖回服務,并同意按下列規則辦理
1、如果甲方選擇貨幣基金普通贖回,則贖回資金將于甲方贖回申請提交后的下一工作日劃往甲方的銀行賬戶。
2、如果甲方急需資金,可選擇貨幣基金T+0贖回。可提交貨幣基金T+0贖回申請的時間為每交易日的0點至24點。
3、甲方使用貨幣基金T+0贖回服務,需與乙方簽訂《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網上直銷貨幣基金T+0贖回用戶服務協議》。
4、乙方出于風險管理的需要,對于甲方單個交易的單筆和日累計申請貨幣基金T+0贖回的份額設定限制,具體如下:
富錢包(富國富錢包基金):甲方提交貨幣基金T+0贖回,T日充入份額不支持T+0贖回,已確認份額贖回日累計上限為10,000份(含);乙方有權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對上述限額進行調整。
5、甲方使用貨幣基金T+0贖回服務的日累計上限,以甲方富國網上交易基金賬號為單位進行計算。
6、貨幣基金T+0贖回的份額、未結轉收益與贖回費用:
6.1如果甲方貨幣基金T+0贖回全部基金份額(全部份額指單個交易賬戶所持有的富國貨幣市場基金全部份額),則貨幣基金T+0贖回金額=全部份額*1.00-手續費,未結轉收益(計算收益截止日為貨幣基金T+0贖回申請日前一交易日)將自動結算,并保留在甲方交易賬戶中。如果甲方通過貨幣基金T+0贖回部分基金份額(部分份額指單個交易賬戶所持有的富國貨幣市場基金部分份額),則貨幣基金T+0贖回金額=貨幣基金T+0贖回份額*1.00-手續費。貨幣基金T+0贖回份額對應的未結轉收益(計算收益截止日為貨幣基金T+0贖回申請日前一交易日)將保留在投資者賬戶中。
6.2貨幣基金T+0贖回手續費和貨幣基金T+0贖回申請日的收益用于支付甲方使用貨幣基金T+0贖回服務的所產生的費用,該部分費用由墊資機構收取。
6.3乙方對于甲方申請貨幣基金T+0贖回的份額,將按以下收費標準收取手續費: 1 (含)~10,000(含)份:1元/筆;目前免收,但乙方保留根據業務發展對上述手續費收費情況進行收取的權利。
7、甲方提交貨幣基金T+0贖回申請后,不允許撤單。
(二)若甲方未收到款項,乙方在交易日日終對賬后確認未劃出,則會進行補劃,因銀行或支付機構異常等非乙方原因發生遲延到賬情況,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三)對于任何因為甲方之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如遇司法機關要求凍結、扣劃等情形,導致實際贖回份額不能及時贖回到賬,或由于其他原因導致甲方不能及時歸還墊資機構墊付的貨幣基金T+0贖回資金等情況,甲方應承擔墊資機構因此導致的損失,墊資機構在乙方想協助下享有向甲方追償的權利。
(四)甲方發起貨幣基金T+0贖回申請,應遵守基金法律文件約定的最低贖回份額、交易時間等業務要求。
第三條法律適用條款
(一)本協議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釋,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無明文規定的,可適用通行的行業慣例。
(二)如果本協議的部分規定與有關的法律法規或金融規章相抵觸,雙方應按有關的法律法規或金融規章的規定履行自己的權利義務,協議的其他部分的效力不受影響。
(三)關于本協議的未盡事宜,雙方同意按照乙方的有關規定和金融監管規章的規定辦理。
第四條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的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地點在上海,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對各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第五條免責條款
(一)如遇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可預見的非常情況,或網絡、通訊故障發生,導致乙方無法履行協議的,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如因甲方綁定的銀行賬戶已銷戶或賬戶狀態不正常(掛失、凍結)或者由于司法或其他原因而進行了賬戶凍結、扣劃或銷戶,導致乙方無法履行協議的,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三)T+0贖回提現服務非法定義務,提現有條件,依約可暫停。
第六條協議的生效
本協議從客戶簽署協議時生效,客戶于網頁上對本協議的確認視同簽署。
第七條其他
乙方對本協議擁有修改權和最終解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