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和《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及中國證監會基金部[2007]26號《關于基金實施<企業會計準則>后修改原有基金合同相關條款的通知》要求,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會同基金托管人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本公司管理的富國天合穩健優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合同進行了修改,具體修改內容如下:
1、“一、 估值目的”
原表述為:
基金資產估值的目的是客觀、準確地反映基金資產是否保值、增值,依據經基金資產估值后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而計算出的基金份額凈值,是計算基金申購與贖回的基礎。
現修訂為:
基金資產估值的目的是客觀、準確地反映基金資產的價值,依據經基金資產估值后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而計算出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金份額申購與贖回提供計價依據。
2、“二、 估值日”
原表述為: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正常營業日。
現修訂為: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正常營業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營業日。
3、“三、 估值方法”
原表述為: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進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在證券交易所市場流通的債券,按如下估值方式處理:
(1)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
(3) 已上市的權證的公允價值以其估值日該權證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計算;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計算。
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按其成本價估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增發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價(收盤價)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未上市交易債券的估值按購入成本加計至估值日為止的應計利息額計算。
未上市的權證(主要指發行至上市日之間)及停牌,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3、配股權證,從配股除權日起到配股確認日止,按估值日市價高于配股價的差額估值;收盤價等于或低于配股價,則估值為零。
4、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5、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開放式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現修訂為;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掛牌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若最近交易日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因素,調整最近交易日的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發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計量;
2)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新股等方式發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價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價估值;
4)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2)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2)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4)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2、債券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市場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若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證券交易所市場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自債券計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當日的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凈價估值;若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3)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進行后續計量;
(4) 首次發行未上市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進行后續計量;
(5)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6)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7)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6)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6)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綜合考慮市場成交價、市場報價、流動性、收益率曲線等多種因素基礎上形成的債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8)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3、權證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權證,從持有確認日起到賣出日或行權日止,上市交易的權證按估值日該權證在證券交易所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若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未上市交易的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計量;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權的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2)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3)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5、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4、“四、 估值對象”
原表述為: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權證、股息紅利、債券利息和銀行存款本息等資產。
現修訂為:
基金依法擁有的股票、債券、權證、股息紅利、債券利息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
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00七年九月二十八日